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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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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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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欠款起诉程序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6-09
  • 阅读量:7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欠款起诉程序

    潍坊欠款起诉程序详细内容

    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当事人擅自管辖约定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提交借条原件,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的协议管辖从萧山改成滨江,而姚某在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潍坊欠款起诉程序
    期限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但人自愿支付,或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三人利益,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但人要求返还**过年利率36%部分的除外。
    《*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内容包括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共和国合同法》*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裁判标准:
    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合同中未对进行约定,出借人主张,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双方对利率做了口头约定并且人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性的支付的,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的内容。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潍坊欠款起诉程序
    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潍坊欠款起诉程序
    民间借贷证据不足,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
    1.相关法律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无法律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重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个别出借人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终导致败诉,为了弥补损失,便考虑从不当得利入手,认为既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说明了原告支付给被告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被告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若被告抗辩,则应当提供证据占有钱款存在法律根据,那么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无论被告举证成立与否,都会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款项,这是原告的想法。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根据”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假如一开始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高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的,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债务纠纷刑民交叉问题
    这种欠款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报警没有用,不管的。法律规定,债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在管理范围内,有人欠您一千块钱,如果债务纠纷有借条,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到期不还的,您可以向他讨要,可通过诉讼处理。如果是型借钱,就可以报警立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属于受案范围。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债务纠纷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起诉,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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