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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共和国反家庭法》请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欲请求分割有限公司股权,双方协商一致是重要前提。
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在《法**解释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为体现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尊重,不仅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是请求对股权进行份额分割的前提条件,而且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真正取得股东。该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尊重。因此,在对有限公司股份进行离婚分割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对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作价分割,有取得股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但如果一方明确反对作价分割,并不同意股权评估,并不会贸然判令分割有限公司股权,而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具有一定的性,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应选择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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