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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
(一) 协商: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省时省力的。
(二) 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5、想通过法律去解决,,诉讼前证据的准备,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以免是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反诉请求,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债务,即使是胜诉后没有财产也无法执行。6、诉讼财产保全,对于被告不动产和动产,需要提前向申请诉讼保全,能够保证顺利执行,在申请保全诉讼保全需要向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追讨公司欠款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是要不回来的,实在没有那个把握,寻找第三方平台,需要找合法有的公司,以免是出现了不必要的麻烦。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应进行实质条件的审查
本案要旨:“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国有土地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人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并称为债权人的“两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前提。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均已到期。
在该基础前提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代为求偿权无法实现。所以出如下三个条件:
1、债权人只能在次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请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七十三条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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