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一个期限规定的,这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怠工、拖延案件办理的时间。那么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呢?或许很多人都想具体知道办案的时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吧。侦查阶段: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过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理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过一个半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一、“从宽”的适用应有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二、侦查阶段可撤销案件是借鉴国外经验
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借鉴了国外的**实践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案件,经过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也可以经过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获被害人谅解是重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080号王**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12期))
2.在行为人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65号闫光富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747号汪某故意、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189号郭**等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
3.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705号李**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
4.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776号徐*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维达、周*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三十七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公诉案件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撤回起诉的时间限于判决宣告之前,此处的判决宣告应理解为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由于已经对起诉事实及指控罪名作出了判决,因此在上述程序中不得再撤回起诉。
但对于*二审程序案件以及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的,在重新审理的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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