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项目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方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方费用时,由于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处理原则之折价补偿原则
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根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处理原则之不再履行的原则合同一旦无效则自始无效,那么该合同对当事人则无任何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因此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仍尚未履行,被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合同。
处理原则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则应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这其中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之和过分**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单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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