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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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4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

    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详细内容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
    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的确认文件;
    5、新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权出资的,如**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注册商标法律规定
    商标法*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能够注册商标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予以保护
    指出,商标法*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
    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根据《不正当竞争**解释》*11条*1款的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关键是要判断保密措施是否达到以下两点要求:
    (1)该措施表明了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如果企业仅仅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或者单方面发布保密规章制度,但在保密合同和保密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对所期望保密的信息的载体也没有采取物理保密措施,则上述泛泛的保密约定或者要求不能认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要求人针对每一项商业秘密均订立一份保密协议,只要保密措施针对的保密客体是具体、明确的即可。
    (2)该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如果单纯在有关资料上标明“保密”字样或者在资料室门口写有“闲杂人等、禁止入内”,而任何人无任何障碍即可进入,不得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青岛律师侵权案的咨询
    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赔偿额应根据利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综合酌定
    案例要旨: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属实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获利数额无法查清,被侵权人计算依据又不足,应该根据有关平均利润、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完善等情况,综合酌定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http://han3412.cn.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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