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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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解除婚约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44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解除婚约详细内容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1)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一方受另一方,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4、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5、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6、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一方在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的归属问题
    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应根据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的确定予以分割
    本案要旨:离婚时双方未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终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的原始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主张,相对减轻了未参与债权债务形成的配偶方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一定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债务用于债务方共同生活,也侧面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
    青岛国际离婚律师
    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事实关系,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关系,凡**个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关系。**个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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