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否构成犯罪?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禁闭、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的行为。但是,有时会发生很严重的家庭事件,甚至是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家庭是一种侵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律、道德都不允许的。对于家庭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张凯娟律师提醒:家庭实施者使用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家庭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或致人的,按照刑法高可判处死刑.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2.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3.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4.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5.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6.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与通的区分
通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行为。从理论上讲,与通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一般发生在没有*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说成的,不能认定为(相反应认定为妇女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080号王**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12期))
2.在行为人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65号闫光富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747号汪某故意、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189号郭**等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
3.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705号李**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
4.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776号徐*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维达、周*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
挪用公款罪 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案件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撤回起诉的时间限于判决宣告之前,此处的判决宣告应理解为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由于已经对起诉事实及指控罪名作出了判决,因此在上述程序中不得再撤回起诉。
但对于*二审程序案件以及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的,在重新审理的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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