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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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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请签约诉讼律师 崂山民事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93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请签约诉讼律师

    请签约诉讼律师 崂山民事律师详细内容

    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1日通过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由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过大修订,在**实践中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千呼万唤中,史上长篇的《*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此次**解释的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贷款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成本很高,造成买方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解释》*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颠覆性的**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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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条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请签约诉讼律师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请签约诉讼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终化解矛盾。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的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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