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的规定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关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即包工头,工地老板等,包括、违法、借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即合法的主体不同,其基于实际施工而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与民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审判实务中,并不适用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十四条*(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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