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书面合同是必要的
订立书面合同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企业间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企业借贷无效的】
企业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计付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应告知其向同一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裕的申请执行人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民间借贷类型
资金空转型买卖,应系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借贷
——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应认定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违规垫支消费,资金融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未经批准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购房人系出借人配偶,为抵债所签订购房合同有效
——房产公司作为人在无力偿债时,与出借人配偶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购房款归还出借人的,应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并称为债权人的“两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前提。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均已到期。
在该基础前提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代为求偿权无法实现。所以出如下三个条件:
1、债权人只能在次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请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七十三条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