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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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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电气民事律师费用 公司代理人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3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新疆阿拉尔南口  
  • 关键词:电气民事律师费用

    电气民事律师费用 公司代理人详细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七)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二,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91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三,需要当事人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义务等内容。
    (八)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
    《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修改为了“举证证明责任”。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举证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要“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证明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以来,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目前很多涉诉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将“举证责任”修改为“举证证明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证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有利于群众树立正确的举证证明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九)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是举证关门制度,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证据关门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解释》*101条和*102条在《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的基础之上,按照《民事诉讼法》*65条规定,对逾期举证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二,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对该证据原则上不采纳。但是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中有些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规定,这类证据也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当事人处以训诫或罚款。*三,如果当事人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四,在再审阶段,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可以采纳该证据。关于哪些理由成立的问题,《解释》在再审部分的条文中作了规定。
    在再审阶段,*混淆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当事人所主张的新事实。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就可能撤销原审裁判,并进行改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而是提出新的事实,就不能据此对原审裁判进行改判,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新的事实另行起诉。因为新的事实在原审时并没有出现,原审*按当时已经发生的事进行裁判并没有错。
    (十)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
    在理解和适用《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任何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都没有争议,在开庭时应予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有争议,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三,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
    (十一)关于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问题
    ,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105条规定。该条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心证”原则。
    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解释》*105条规定的规则。首先,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再次,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一定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后,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符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在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核证据时,除了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
    *二,要排除非法证据。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还要依照《解释》*10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属于违法证据。
    *三,正确把握举证证明的标准。《解释》*108条对举证证明标准作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的举证证明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原则,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达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来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作出判断。
    优势证据原则是一般证明标准,《解释》*109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特殊证明标准。通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运用优势证据原则。
    但是在审理几类特殊民事案件时,需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解释》*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确认其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对方当事人虽未提供反驳证据,但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形比较少。
    (十二)关于签署保证书的问题
    《解释》新增了关于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签署承诺据实陈述的保证书,二是证人签署承诺据实作证的保证书。这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虚假陈述和虚假作证现象而采取的新办法。《解释》*1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据实陈述是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13条规定,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关于保证书的内容,下一步会在文书样式里进行规范。证人作证时也要签署据实作证保证书。《解释》只规定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要签署保证书,在下一步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可以规定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作证时要当庭宣读其所签署的保证书,这有利于防止虚假诉讼。
    电气民事律师费用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一)《公**》*16条的规范性质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无权代表,未经公司追认,应认定无效。但若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以下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也有效:一是公司是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或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间有相互担保等关系;三是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担保系由持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能证明其已对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内容符合《公**》*16条、*104条、*121条等,应属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但同意担保的决议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公**》*16条*3款或者*124条关于回避表决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的,仍属未尽审查义务,不适用表见代表。
    (三)公司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明知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由相对人自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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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八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二款:“被申请人提*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三款:“*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款:“依照仲裁法*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二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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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而言的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针对不动产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登记人的请求权,以保证其物权的终实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的效力,充分**预告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新设立的重要制度。《物权法》*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将来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为了防止矫枉过正,维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这次《解释》对物权法20条中规定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权做了限缩性规定,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基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置上述的预告登记,有利于预告益的维护。
    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三人”
      近年来,有关船舶、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实践中机动车二手交易大量增加,名实不符的情况也不鲜见,实践中经常发生各种之间的冲突。
    《物权法》*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起生效。
    关于船舶、和机动车等,由于价值较大,一般也需要登记,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物权法》*二十四条对特殊动产物权专门作出了规定:“船舶、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人。”根据该规定,船舶、和机动车本身属于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由于未经过登记,其取得的物权并不完整,不得对抗善意*三人,学理上称为登记对抗。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如果实际受让人不能对抗债权人,会导致对物权**于债权这一民法原则的违背。新《解释》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已经支付对价并占有的受让人,即使未经登记,也可以抵抗转让人的债权人,加大力度保护了实际受让人的,遵循了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原则。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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