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公司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1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公司律师详细内容

    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如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以移动通信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行为,《解释》有针对性的规定*可以暂扣相关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此外,《解释》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诉法》规定的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增强了《民诉法》百一十一条*五款的实用性。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首先,《解释》*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进一步明晰了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次,《解释》规定了法官组织质证与认证的程序。*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当事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解释》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
    *四,完善*证人制度。《解释》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此外,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五,《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六,规定多元化的证据形式。《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解释》进一步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进一步推动**公开
    首先,《解释》限制了二审以及再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明确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如果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此类申请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解释》同时规定,*对于尚未生效的、失去法律效力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向当事人提供查阅。
    提高诉讼效率
    1. 完善简易程序
    ,《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的简便送达方式,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二,《解释》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灵活的举证期限,即举证期限可以由*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同意后确定,但不得**过15天。
    *三,《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便的方式进行审前准备。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方式,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或者*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五,《解释》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中,能够对裁判文书进行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2. 《解释》对于先予执行制度的完善
    《解释》对于先予执行进行完善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内涵,即明确规定(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保护当事人诉讼
    1. 立案登记制
    在《解释》公布前,全国各地已有多家*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立案部门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
    本次《解释》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对撤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及限制
    《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诉。*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同时,一审原告在二审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在一审中,原告撤诉后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解释》限制了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可以不予准许。
    3. 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内涵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反诉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解释》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 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解释》规定,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解释》明确,在再审过程中,(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92年民诉解释》*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解释》沿用了这一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实践中,举证通知书上也会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解释》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截止时间是否被延长至法庭辩论结束时,尚有待进一步考证。
    6. 明确管辖问题
    《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解释》明确了上级*将案件交由下级*审理的范围,(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交下级*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批准。上级*批准后,*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审理。
    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民诉法》百九十六条以及百九十七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经过审查后,应当裁定**、变卖担保财产,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
    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的离婚案件,**成年子女利益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保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因*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确认民事律师起诉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会议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要正确处理好审判程序与实体处理的辩证关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要强化民事诉讼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审判程序,杜绝程序瑕疵;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坚持“调解**、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于传统民事纠纷,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终结纠纷,而对于涉及市场运行规则和导向的民商事案件,要善于运用判决方式,引导合理的市场运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要根据*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小额速裁审判程序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试点工作的成效,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必要的实践素材;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贯彻落实好综治办等16部委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意见,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为契合点,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和*《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异议,诉求*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的,才能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异议人未经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直接就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审理执行异议诉讼,以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审理对象,通过审理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不涉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
    (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中,一审*未按上述规定行使释明权的,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发回重审。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114条*2款的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行使释明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明确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如一审*未予释明,二审*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调整,*发回一审*重审中。
    (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
    *只有在《民事诉讼法》*84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杜绝随意采取公告送达的做法。
    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84条的规定,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能否适用公告送达。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在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四)关于*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依据*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当事人向*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
    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和一般公证文书两种。前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即使债务人对于公证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亦不得享有诉权,向*提起诉讼。如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不予执行。一般的公证文书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如果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话,应当由公证机构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当事人向*起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不属于*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
    (六)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