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条〔、贩卖、运输、制造案(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是指明知是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人非法收购进口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的,以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数量达到本规定*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或者以改变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物质,不属于制造的行为。
为了制造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尚未制造出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等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贩卖、运输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贩卖、运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的设备、工具、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数量。
*二条〔非法持有案(刑法*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二百克以上、、或者十克以上;
(二)()等类(除外)、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二百克以上;
(六)、十千克以上;
(七)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油一千克以上,脂二千克以上,叶及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每种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
非法持有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条*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条〔包庇犯罪分子案(刑法*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刑法*三百四十九条)]为、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五条〔物品案(刑法*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五千克以上;
(二)、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上;
(三)3,4--2-丙酮、(去甲)、(甲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二十千克以上;
(五)、、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二百千克以上;
(七)、甲苯、丙酮、、、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物品而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行贿目的编辑
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相关法律编辑
国内法律
行贿罪
行贿罪
*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审判会*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院*十二届*会*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七条*二款项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七条*二款项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条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背景在于,实践中金融欺诈案件愈演愈烈,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以致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却难以证明骗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以贷款诈骗罪相绳;故而,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