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债务的,列全体发起人为被告。
根据《公**》及《公**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如果公司终成立、取得工商登记的,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则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理论认为,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的关系类似于合伙,故对外发生的债务,全体发起人互负连带责任。
1、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
2、赔偿方式
从切实**被拆迁人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行政机关仍有提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进而**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实际居住权益。
3、赔偿标准
首先,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应当考量其他被拆迁户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被拆迁人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被拆迁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其享有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针对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宜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解释》*九十条基本沿用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二条的内容,但与原条文相比,在本解释*二款中增加了“在作出判决前”的前置条件,这也说明即使在有举证期限要求的情况下,目前的**实践中还是注重实体**保护的——因为,根据此前提,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被裁判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节点是在判决作出前,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当然,也不能据此而认为举证期限的规定毫无意义,因为逾期举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后文详述),这一点尤其值得实务工作者注意。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此前无论《*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还是《证据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均不明确,而本解释*九十一条根据以往**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此,对举证责任问题有必要充分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并根据具体案件研究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