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4月5日*共和国*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212号: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
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