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指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通过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人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保密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当事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客观方面,当事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相对的,不存在的、完全的保密性,故保密措施存在合理程度的问题,而何为“合理”在实践中并不易把握。《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11条*1款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这为保密措施设置了一个程度的要求,即保密措施与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
一方面,人采取的措施达不到一定程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具体情况,一律要求人采取较其严密、成本高昂的保密措施。由于每件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情况都不同,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主张其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
*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