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谋实施抢劫之时即产生杀人灭口的意图并实际上付诸实施的,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杀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2001年《*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批复》的表述不能当然推定,只有杀人灭口的故意产生在实施抢劫之后才可实行两罪并罚。因此,杀人灭口的故意既可产生在实施抢劫之后,也可产生在预谋阶段,只要在抢劫行为完成后又为了灭口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就应当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所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仍收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在审批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使他人的目的得以实现。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认定为受贿罪。
国有媒体记者以威胁曝光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定性
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绝不是单纯的“个体性的劳动”,而是以所属新闻媒体单位名义进行的职务活动,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其利用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习**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条的规定,虚开**是假报出口的行为方式之一,而假报出口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同时,行为人虚开**可能会触犯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存在着牵连的关系,应对两者做出区分。
(1)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但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客体具体细化到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而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犯罪客体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