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虽然都属于危害税收的犯罪,但两者在构成要件有明显的区别。《刑法》*二百零四条*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的规定使得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有所交叉,因此需要对两者进行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
(2)客体不同。虽然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侵犯的都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但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出口退税制度,范围更小。
(3)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其销售额的多少,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要旨: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者**过有效期的;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先入户后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入户抢劫”情节
被告人入户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与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进入其继父李**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包胜芹与被害人陈女并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人包胜芹在妻子要与其离婚的特殊背景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既不属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或仅有有限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又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被抢财物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不影响被告人包胜芹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即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名的成立,而仅可能影响本案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对明知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的量刑
【裁判要旨】在性侵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的限度保护和对性侵的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