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解约定金。
在明确约定解约定金之场合,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无须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对于解约定金而言,定金本身就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之结果,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的规则;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令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则。
*(2015)民二终字*129号
关于《会议纪要》中附条件支付转让款的约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本案中,东北**大学处分的其安达校区固定资产,虽属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教育资源,但该资产的转让系东北**大学与深圳***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有偿转让。就东北**大学处分案涉资产本身而言,并没有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资产的处分损害了东北**大学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或者学生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案涉资产的处分既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未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就案涉资产的转让价格而言,东北**大学作为市场经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标的物,其价格受到市场行情、开发利用价值以及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深圳**公司为促成交易的完成,支付了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而东北**大学并未为深圳**公司履行《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提供必要的条件,《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深圳***公司一方。虽然《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出资6500万元建设东北**大学新校区体育馆等工程,但是《补充协议》同时约定检验深圳新世纪公司履行合同的标准是是否保证东北**大学得到价值6500万元的体育馆等建筑,《补充协议》的约定含有东北**大学为深圳**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机会的义务。由于《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会议纪要》的形式终确定了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对价,即深圳***公司在已经支付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分两步支付6500万元,其中4000万元根据东北**大学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位,2500万元在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中**支付。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终对价,是在当事人双方前期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并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的约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况且,2500万元支付条件为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条件是否成就首先取决于东北**大学而不是深圳***纪公司。即便《会议纪要》约定的该条件未成就,2500万元*支付,也未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东北**学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东北**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审*依据《*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四项的规定,认为《会议纪要》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而认定《会议纪要》的该部分约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生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46条*1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此类尚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反该合同的相应责任,法律及**解释尚无明文规定。
2.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务中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法律后果及实务应用中的异同。
(1)如仅为表明特定期限之前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但是,以“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违约责任将更为确定。
(2)如有关期限直接涉及合同交易的合法性,
参考《*公报》2007年*5期(总*127期)刊登的江苏省高级*(2005)苏民二初字*0009号民事判决,并参考*〔2002〕执他字*22号。则应以合同生效期限的方式约定为宜。
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46条*1款。同时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的,即为实务中常见的“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2.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尚在履行中,而合同却因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而失效的尴尬情形。如当事人之意旨仅是希望将履行特定义务限定在特定期间内,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限条款并无必要,直接约定履行期限(期间)即可。
对于非持续性的合同,如买卖、承揽等,在约定了履行期限之外,另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无实益。在持续性的合同中,如租赁、著作权许可、合伙等,均可以“租赁期间”、“许可期限”、“合伙期间”等方式约定,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亦无必要。
*(2017)法民申2454号
关于诉争协议之法律效力。诉争协议即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则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综合予以判定。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共和国证券法》*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共和国公**》规定的条件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于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上述规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根据《*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根据《*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杨**林**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与《协议书》,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于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所在,故依据《*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四项等规定,本案上述诉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明确严重违纪、量化重大损害情形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注意保证性质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注意保证时效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起诉请求*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