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二条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四条 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赔偿额应根据利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综合酌定
案例要旨: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属实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获利数额无法查清,被侵权人计算依据又不足,*应该根据有关平均利润、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完善等情况,综合酌定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对于不是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在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获利时可按照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为据
案例要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对于不是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可按照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为据,而不以销售利润为标准。*可综合考虑当时当地企业的一般经营状况、相关成本、费用及营业利润等情况,酌情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根据经济生活和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判经验,对常见的保护措施进行列举,该**解释*11条*2款、*3款规定:“*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
裁判要旨
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也指的是该使用行为发挥的是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妨碍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