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的债权归属于自己,其所依据的应当是真实且无瑕疵的债权。而本案中,一方面《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另一方面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因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效力,其权属变动的公示尚未完成。因此,该效力尚未齐备的债权无法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果。
2.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登报通知是一种合法的方式,也具有时间性、公开性和广泛性,与单个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若通知一经登报即视为送达债务人,与常理不符。原判参考《*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规定,将公告期认定为六十日,并无明显不当。
债权转让未通知到次债务人时债权受让人请求排除执行是否成就?债权转让登报通知多长时间视为送达?
9.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约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持续性地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且双方未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另行约定的,应当认为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但应给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有必要的履行宽限期。
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合同的视角:违约责任的限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首先,从图1中可见(带实线箭头部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埃克森牌的四甲苯,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乙公司将货物交由丙物流公司运送达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丙物流公司与甲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丙物流公司在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居于*三人的地位。
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答案也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交付货物环节是*三人丙物流公司所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法》*1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甲、乙公司于事后协商,由乙公司更换了5桶原先约定的四甲苯,也不能排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主张诉讼请求的话,还涉及到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的问题。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甲公司处于原告的地位,乙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这当然无可置疑。丙物流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合同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丙物流公司可以不在本案中出现,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再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丙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三人,由*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判决丙物流公司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如果本案以合同为案由起诉,那么诉讼的地域管辖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则。被告所在地即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至于“合同履行地”,因为甲、乙公司没有约定履行地,所以应该依照《合同法》*62条*1款*(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于“其他标的”范畴,乙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同样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本案原告甲公司没有在广州的*提出诉讼,乃为了合同之诉的地域管辖。
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应当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
根据《规定》之规定,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
假设在《规定》颁布之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于2015年9月1号之前给的,2015年9月1日之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