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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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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民事代理人委托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15
  • 价格:1.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青岛**合同纠纷

    青岛**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民事代理人委托详细内容

    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5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应当受理。



    11.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五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提起诉讼。”
    *观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行使没有受到阻碍。——奚晓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着:《〈*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出版社2012年版,* 284〜285 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审判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13.执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为*的**处分行为,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具有公法性质,执行**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中,**人实际处于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应对**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对**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不同于普通民事**,性质上属于公法**。强制**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及上级*,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2辑(总*26辑)。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诉法》百二十四条*(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58.*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六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使付款请求权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条:“持票人不**使付款请求权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六十一条*二款和本规定*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共和国票据法》*六十一条*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依照票据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8.在*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机关。”

    不动产查封裁定何时生效?能否对抗善意*三人?
    查封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限制被查封人处分权的效力。
    *作出的查封裁定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被查封的当事人其后所为的任何处分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但查封裁定生效后,并不当然具有对抗善意*三人的效力,除非已经完成了查封公示。
    就不动产查封的公示方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因此,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案号:(2017)法民再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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