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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款*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处理。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执行**法律规定
执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为的**处分行为,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具有公法性质,执行**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中,**人实际处于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人地位,应对**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对**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不同于普通民事**,性质上属于公法**。强制**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及上级,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2008年*2辑(总*26辑)。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法》*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