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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审查
1、对方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近一期经审计的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
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合同签订以后的注意事项
(一)要将合同的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依约履行。
(二)要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的档案部门或档案专管员。
(三)建议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没有技术含量,故从略)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时间?我认为越长越好,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应当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算起。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也是2年。当然,有些合同的保管期限2年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采购、工程安装、、房屋买卖等合同,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当等于或大于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年限。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应尽量长时间地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时需要由公证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涉及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
赔偿范围条款
1.决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为: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或已经预见。
《合同法》*113条。上述两个因素的认定,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2.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实践中,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常发生困难。如有可能和必要,可特别约定此类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3.合同特别约定的赔偿范围,常见以下内容:
(1)律师费;
(2)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费、审计费、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实践中,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114条*1款。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参考《江苏省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约定管辖条款
1.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34条。实务中应谨慎约定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以减少或避免约定管辖的不确定性。
参考《北京市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参考意见》*18条:“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要从严把握”。
2.因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条。
3.约定管辖条款,可直接约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等连接点,亦可依上述法定的连接点直接约定相应的,包括直接约定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连接点约定特定管辖的,应同时表明其连接点
例如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合同签订地)管辖”。,防止起诉立案时发生管辖困难。
4.不可同时约定仲裁。“或裁或审”条款,仲裁条款无效,约定管辖条款亦存在效力瑕疵。
5.无须考虑将来涉案标的金额是否会**出约定管辖的受案范围。
6.如一方当事人为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的分支机构的,可依该分支机构住所地约定管辖。
7.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条。
8.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进行特别标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有权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1条。
9.设置约定管辖条款时,可依次考虑:
(1)利用谈判优势,约定委托人一方所在地管辖;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委托人一方违约可能性较小的,可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
(3)合同约定的或依法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委托人所在地时,可争取不约定管辖;
(4)相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性较大的,尽可能避免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
合同转让条款
1.根据《合同法》*5章之规定,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形外,债权人转让的,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权人转让可能会使交易关系更为复杂,合同中通常会设置合同转让条款,对当事人可能实施的合同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2.在进行合同转让时,应尽可能采取全部有关当事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处理。否则,则需同时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需要:
(1)需经新债务人书面同意承受债务,如此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新债务人主张;
(2)需经原合同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转让,以防止其依原合同向委托人主张。
3.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主合同之转让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22条、*23条、*61条;《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29条。
4.合同转让时,原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等仍继续有效,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同时进行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
合同审查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