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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发包人、人应与没有相应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的审查
1、合同终止、解除情况下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如何审查确认。
2、审查是否约定已购买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的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和程序。
3、审查已完成工程与未完成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处理;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
保修及退还保修金条款的审查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发包人明知事实,被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案要旨:属于借名行为种,其与不同之处在于:关系中必定存在出借的事实,关系中通常存在出借的事实;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人不能依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6条*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事实,被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