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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证办理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11条*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关于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
(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方案。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立于受托人对抗*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裁判要旨: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然而,根据《公**》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投资公司转让
注意事项: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中*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实缴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