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根据高、《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追诉: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资金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资金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资金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资金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论”。*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受聘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罪的主体,因此不构成罪。对于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取国有财产,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如果能够犯罪结果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的,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非利用职务行为占主要地位的,则应该按照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说,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仅就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现金的行为,从外部表现上来看是秘密取,但是其取得财产主要是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库及保险柜钥匙,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部分货款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规定是在*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是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定罪处罚。
套路贷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