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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
*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九条、*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能够注册商标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予以保护
指出,商标法*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根据经济生活和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判经验,对常见的保护措施进行列举,该**解释*11条*2款、*3款规定:“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知识产权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1、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和精神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