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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证据收集的范围
在刑事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 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自首有两方面条件
1. 关于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除直接到投案外,其他一些情形下归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标准,就内容而言,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黄某次供述中仅承认杀死一人的情况,《意见》规定:多次实施同种罪行,仅交代部分罪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已交代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已交代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按照上述标准,黄某次供述不属实。
《解释》《意见》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要求: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或者是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或者是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王**合同案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为劫而携带支,劫中未使用支的,不属于持劫
为劫而携带支并不等于为劫而使用支,“持劫”,应当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劫的目的而使用支的行为。“使用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支或开,以让被害人感受到支的杀伤功能和威慑功能的行为。因此,劫中使用支的行为通常包含两种行为:一是劫中开以制服被害人;二是为了达到劫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支以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致其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携带支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示有,即带而未使用,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持劫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使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刑事辩护的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