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事纠纷类型
类是家庭纠纷类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宣告、宣告失踪、撤销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监护、撤销监护人等。
*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股东解散公**律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人与实际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权属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人与实际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人有错误,向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如证据足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人。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28条的规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2001年7月31日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产生的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法》*17条规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与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归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以及的相关**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造成在审判实务中产生一些分歧。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人请求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胜诉权即告消灭。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