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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解除婚约的赔偿
“如婚约一方*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该项要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因婚约一方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在**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理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解释的规定。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