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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合同生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46条*1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此类尚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反该合同的相应责任,法律及**解释尚无明文规定。
2.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务中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法律后果及实务应用中的异同。
(1)如仅为表明特定期限之前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但是,以“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违约责任将更为确定。
(2)如有关期限直接涉及合同交易的合法性,
税费负担条款
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合同主体的审查
主体不同,对其的审查也就不同。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达到18岁才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约的;10岁以下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签约;10至18岁或间隔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
比如企业的各部、科等是不具备主体、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相关文件)、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其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
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
(1)营业执照。
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近一年的年检,可以断定其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出了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企业能否开具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书。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4)授权委托书。
如果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需要由该单位提供相关的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
3、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如果合同是由对方的代理人代签,应审查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追赶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是否已终止。关于这一点,我要特别提示大家,对于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是我们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合同的签订业务都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如何规范企业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一)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把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权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合同名称要与合同内容一致。要尽量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对合同性质做到心中有数,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增添争议。
(三)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的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3、注意审查授权的内容、事项以及授权的期限。
(四)加盖的应清晰可辨。加盖的模糊不清,有可能是欺诈人在做手脚,应有所警惕并予以查清。
(五)合同文本经过的,应由双方在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六)不要留有合同空白。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此,签约时要注意合同留白处如无内容一定要划掉,并且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合同。
(七)要充分重视法律人员的作用。订立合同是一种技术要求高、风险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是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对方的履约能力或者是陷阱条款,企业的经营者都可能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例如让法律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者委托公证、鉴证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直接、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