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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合同法》*三章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44条*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46条规定了对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50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50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主体与目的,在要点一、要点二中均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律师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该个别条款,但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合同目标条款审查
1.目标条款的审查包括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报酬条款的审查。
2.目标条款的控制目标为锁定交易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性价比,即锁定标的物性能和报酬。
3.进行合同主体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类似大数据平台工具查询并确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描述是否准确,是否仍有效存续,是否掌握着合同约定流转的资源,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4.标的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性能控制方案和权属控制方案的审查。
5.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锁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权属登记名称及编号、数量或范围等。
6.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的审查原则上按标的物的生产环节分别从设计阶段,到生产阶段,到验收阶段,到交付阶段,到试用阶段,到保质期阶段进行全流程控制。
7.在审查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时将标的物区分为标准化产品、非标准化产品、服务、四类,然后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控制:
(1)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型号、生产日期、产地、成新等与报酬有关的要素,对于已经被标准化的要素原则不予审查,但客户的下一场景对已标准化的要素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非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设计要素、生产要素、验收要素、体验要素、保质期要素以及其他未标准化的要素。对于*进行性能控制的标的物,还应当进行流程控制、约定效果控制、实际使用效果控制等组合控制,确定取得的标的物的性能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3)服务: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提供者、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要素;
(4):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内容、权能、的支配对象等要素。
沟通与反馈机制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没有回音,这是否表示客户完全认可了我们修订的合同呢?其实并非如此,很多客户只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审查过的合同,就没有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合同审查意见只是律师提出的方案、建议,其是否满足实际需要,仍需要与客户确认。为避免发生客户不看终审稿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并对重点交易程序、内容通过电话联系并确认。在完成合同审查后,与具体经办人及时沟通,请客户的决策层过目后,就分歧点与客户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修订。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可以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但不履行的,不适用强制执行
《担保法》*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定金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但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因当事人无法依据一份尚未生效的定金合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
合同审查重视准备工作
一为“沟通”。要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解释、部门规章、**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