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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类型
类是家庭纠纷类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宣告、宣告失踪、撤销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监护、撤销监护人等。
*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和《解释》*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法律规定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三人请求赔偿。”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又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18条借鉴了《合同法》*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
《解释》*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的**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解释相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的要求。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法》*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民事纠纷是什么?
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