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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如何跟谈判
在与谈判前建议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的过错在哪些方面,这是赔偿的基础;
二、确定院方给你们的损失有哪些;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赔偿多少。
认定不是职工主张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本案要旨:享受待遇不以行政程序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待遇。
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要旨:好意搭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搭乘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的体现。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法定原则是依据责任大小而定,责任大的承担较大份额,责任小的承担较小份额;所谓责任大小主要是指过错大小。**实践中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故意侵权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责任份额。比如雇员的责任份额确定,应区分过错性质而定:雇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担50%以上的责任份额;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的责任份额应低于雇主的责任份额,即承担不**过50%的责任份额。因为雇主对雇员雇佣活动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是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雇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应视为对雇主责任的适当分担和减轻,不应承担**或同于雇主的责任。
二是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应大于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在同一案件中,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比例应低于直因连带责任人中的次要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比例。举例说明,甲、乙驾驶车辆相撞致乘客受伤,甲、乙各承担主次事故责任,丙因系甲的被人,与甲、乙均系连带赔偿责任人。如果确定有次要责任的乙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5%,那么丙应承担责任份额应低于25%,不可大于或等同。
三是违反通行规则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则的责任份额。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在运行中发生的,忽视通行规则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比如,甲酒后直行,与乙转弯未避让,发生相撞事故致乘客损伤的,乙的责任比例应**甲的责任比例。
视同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
(二)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已取得革命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