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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本案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效和可撤销
1、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登记或请求撤销该。受胁迫的一方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