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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1)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一方受另一方,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4、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5、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6、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受益人为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21条*3款、*60条*1款、*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欲请求分割有限公司股权,双方协商一致是重要前提。
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在《法**解释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为体现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尊重,不仅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是请求对股权进行份额分割的前提条件,而且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真正取得股东。该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尊重。因此,在对有限公司股份进行离婚分割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对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作价分割,有取得股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但如果一方明确反对作价分割,并不同意股权评估,并不会贸然判令分割有限公司股权,而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具有一定的性,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应选择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离婚判决书和有区别吗
离婚判决书是制作的,是门的登记发放的,一个是**判决,一个是行政确认,体现了法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然两种离婚在程序上,法律条件上等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协议离婚的,双方就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到一方的常住所在地登记就可以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就要向起诉了。处理离婚纠纷需要调解,调解不成的,是否判决离婚,按法,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和都能起到法律上的解除合法关系的作用,在效果上是一样的。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书。有人说:“拿到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明去当地登记办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