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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什么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多分借条法律实践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笔借贷关系签订多份不同的借条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债务人签订多份借条,有的借贷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形成多份借条或在债务展期、增加**时签订新借条。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常常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出具新借条时未回收或确认销毁旧借条,也未在新借条上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写明。部分债权人就会利用这一点向提起虚假诉讼,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防范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债务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如确有必要就同笔债务出具新的借条,应回收或要求当面销毁旧借条原件,或在新借条上载明相关情况。
出借人事先知道人用于博的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人,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人牟利,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由人承担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是用于从事博活动的举证责任。如人尽到了上述举证责任,应当依据《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处理此问题,应当注意与债不予保护的法律效果相区分。
一方以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要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裁判规则
汪某向陈某出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的借期、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汪某向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汪某擅自在《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庐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