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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纠纷要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运营中出现借贷和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及时还贷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情况却比想象要复杂的多,债务纠纷经常会伴随其中,其中常见的就是应付账款没钱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三角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避免债务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企业不能回避的课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预防三角债发生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众所周知,未雨绸缪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避免债务纠纷出现的前提基础。债务纠纷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有一些债务纠纷是可以经人工干预避免的。首先一点就是重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因为合作方与自己非常熟而在交易时忽略了合同的签订,这样一旦对方不认账,就会引起债务纠纷,所以不论合作过多少次,在合作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实际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合同上只有负责人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合同章,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该公司否认签字人的,那么合同也就作废了,对我们也是有风险的。
合同的履行
(一)《*共和国合同法》*二百条
的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返还并计算。
(二)《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的,应予支持。
借条参考范本
借条
为(如生产经营、买房购车等)所需,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借到币壹万元整(币10000万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
如任何一方(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送达诉讼文书的,因载明的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人
号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周某起诉严某、晏某归还。晏某辩称自己和严某系假结婚,并没有真实的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的对外。严某对于双方是假结婚的说法也予以认可。经调查,严某在外多有负债,除本案以外,还有晏某的男朋友吴某的一笔大额且长期未还。恰好严某所在村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吴某为了自己对严某的债权不落空,决定让其女朋友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依据当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名义,每月享受拆迁补贴,并终分配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之后,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领取补贴供其与吴某使用。严某在此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继续举债,终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核实上述事实,对于严某、晏某、吴某借结婚登记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依法移送予以处理。
民间借贷证据不足,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
1.相关法律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无法律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重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个别出借人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终导致败诉,为了弥补损失,便考虑从不当得利入手,认为既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说明了原告支付给被告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被告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若被告抗辩,则应当提供证据占有钱款存在法律根据,那么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无论被告举证成立与否,都会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款项,这是原告的想法。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根据”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假如一开始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高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的,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债务纠纷诉讼如何处理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通则》*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