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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纠纷要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运营中出现借贷和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及时还贷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情况却比想象要复杂的多,债务纠纷经常会伴随其中,其中常见的就是应付账款没钱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三角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避免债务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企业不能回避的课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预防三角债发生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众所周知,未雨绸缪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避免债务纠纷出现的前提基础。债务纠纷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有一些债务纠纷是可以经人工干预避免的。首先一点就是重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因为合作方与自己非常熟而在交易时忽略了合同的签订,这样一旦对方不认账,就会引起债务纠纷,所以不论合作过多少次,在合作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实际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合同上只有负责人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合同章,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该公司否认签字人的,那么合同也就作废了,对我们也是有风险的。
合同的有效性
(一)《*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
*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返还请求权
《*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不满,转而对个人进行民间借贷诉讼
章某在富阳地区长期从事资金拆借,从2014年起与富阳A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过章某将付至A公司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项30万元, A公司会计许某接受陈某的指令和委托,将许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了章某,该笔终打入了许某个人账户。同时,许某对A公司之前与章某的共计110万元进行了结算确认,10日后,许某又代表A公司和陈某向章某办理15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富阳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笔,一笔申报债权130.66万元(本金125万元、50.66万元);另一笔申报债权70.3万元(本金52.8万元、17.5万元)。经管理人调查,章某与A公司之间的往来,均在A公司资料载明,由陈某和A公司出具相应的手续,资金亦由A公司使用,且存在**过法律保护范围的情况。
经统计,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计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万元,A公司通过自身及关联人员(许某、陈某等人)累计向章某归还本金和计822.99万元,A公司已经**额支付章某本金和。故而,管理人终确认章某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章某均未提出异议。见A公司破产确认章某的债权为0,章某遂将A公司会计许某之前签订和收款的共计125万元予以整合,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
富阳结合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于A公司的调查情况和章某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情况,认定章某主张不实。认为,章某将公司债务转而向会计许某个人追讨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好的预防债务纠纷发生的办法就是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
总体来说,企业在处理债务纠纷时,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累教训,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