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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偿还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返还
《法解释(二)》*10条*1款*(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案例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用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仅应当要求双方签字而且需要双方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
虽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若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双方均认可以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如果一方仅以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责任,仅能要求其在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的这一裁判观点意味着以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婚前财产或者离婚后一方又新增的财产利益均不能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债权人的权益此时也就无法获得充分的**。若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是离婚后,债权人对于任意一方都还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不仅拓宽了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路径还加提升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
一方以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签字仅代表对以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离婚后*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离婚后一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
1、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存款分割,无共同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分割”;
2、案涉利益未用于共同生活;
3、担保协议上另一方未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出现。
离婚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