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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共和国反家庭法》请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返还
《法解释(二)》*10条*1款*(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书和有区别吗
离婚判决书是制作的,是门的登记发放的,一个是**判决,一个是行政确认,体现了法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然两种离婚在程序上,法律条件上等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协议离婚的,双方就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到一方的常住所在地登记就可以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就要向起诉了。处理离婚纠纷需要调解,调解不成的,是否判决离婚,按法,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和都能起到法律上的解除合法关系的作用,在效果上是一样的。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书。有人说:“拿到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明去当地登记办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