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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以物抵债协议系以动产或不动产替代原债务,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以物抵债协议中往往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故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的财产,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必须取得有关的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以物抵债协议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应为无效。
其它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不能对抗*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撤销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93条*2款。仅有较少数例外。
例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条*2款,即对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45条*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