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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审查工程期限的约定
1、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等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
2、工程有无阶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顺延的情况,如何提出、确认;工期延误、延期竣工造成的责任承担。
3、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形象进度和总履行期限都要写清楚,这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终结算时间,从而影响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工期索赔,终影响到工程造价。
4、有无各种合同工期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包括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
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的承担
本案要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处理原则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则应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这其中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
1、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组织或者外国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的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的,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经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