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企业如何满意、称职的律师法律顾问
一、千万不要选了假律师
我国对于律师的管理是十分严格和规范的,因而执业律师一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都是比较审慎和自律的,但如果不是真正的律师,即百姓所说的黑律师则难以受到有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建议企业在选择律师时,首先要对拟聘用者的身份进行审查。
二、律师能为企业做些什么
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服务项目: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五)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六)就生产、经营、管理业务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七)为企业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制咨询;
(八)提供企业股份制改造、各类项目投资、金融信贷、**贸易、收购兼并、契约审核、税收保险、资信调查、债务追讨等专项服务;
(九)提供代理公证、鉴证、认证、见证,以及商标、专利申请等其他形式的专项服务。
(十)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法律风险防控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修订管理制度。根据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的结果,通过修订、补充或起草企业各类管理制度的方式,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
完善工作流程。相对于繁文缛节的规章制度,流程在以图形的方式描述具体行为的程序及内容方面,更形象生动、通俗易懂。
制定工作文本。为避免这些失误也为了减轻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起草企业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那么律师以后的工作于审查合同的改动部分或填空部分,将较大地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解决具体问题。对识别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着手予以解决。比如突发事件造成的侵权、未了结的诉讼、出于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改制等,这些法律风险是已经现实发生了的,就必须依法予以解决和应对,在处理方法上和一般的法律事务没有什么区别。
执行的问题。再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若得不到企业的有效执行,也是枉然,对律师精心制定方案也是一种浪费,所以律师要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有效配合,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宣传、培训使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原理和理念被企业员工所知悉,并且能够掌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制度、流程、文本、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法。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无效或后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陕西省民二庭《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律关系的整体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以公司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将产生公**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对善意*三人的保护。因此,公**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三人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我们认为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
1、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商务风险
主体引发的风险涉外贸易中,因合同主体引发的风险与国内合同相比较,具有一定的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仅由外方个人签名。在**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具企业的交易习惯,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的情况非常普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员工等,但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出现企业声称没有授权情形,或者当事人自己签名后却声称其代表外国某企业,此时难以确定真实的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二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为了合同履行的便利或者其他目的,又签署其他合同,导致在纠纷解决中无法确定哪份合同系真实履行的合同。三是外商的资信或履约能力欠缺。一些国内企业争外贸订单,急于成交出口,疏于审查外商资信及履约能力,贸然订约,招致损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审查范围。
根据《*共和国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内容
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
2、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等规章制度;
3、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
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