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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
侵害名誉权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受理?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是权属,且有公示效力,但其力并不是处于的地位,对不动产物权的,并不仅停留在登记簿上,还是应该还原真实。
在当事人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状态不符,也就是登记簿记载人虚假,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
3、异议登记失效的起诉。根据《物权法》19条规定,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在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解释》进一步规定了15天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失效不影响的实体受理及审理。
*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292条规定,*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三人。二是*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56条*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规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九条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
一、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即使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青律师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