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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主张,相对减轻了未参与债权债务形成的配偶方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一定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债务用于债务方共同生活,也侧面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
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为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法》*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