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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房产纠纷
一、广告欺
现在楼盘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而多数人也相信广告效应,房子毕竟不可能像买车一样,可以先体验。首先,要注意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选择正规房屋销售地点,有固定地点,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不要选择路边野广告的消息。有些人会利用内部价等诱饵取消费者的金钱,所以在选择时要慎重,不要轻信小广告之类的。在选房子的时候,除了要实地看房以外,还要查看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和“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交房时开发商是否提供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和《房屋移交书》。缺少任何一项都有可能给接下来的购房或者交房带来麻烦。
二、定金纠纷
在所有问题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购买时,消费者就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金额了。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分清“订金”以及“定金”的区别。定金,简单的说就是预先给付开发商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在房产交*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购买者在支付金额签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一般会这笔金额是否会退还、几个工作日内退还等重要内容。
三、霸王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四、房屋质量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定情形
房地产公司的广告,经常出现在户外,而对于设置户外广告,有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商品房定购书的性质
《商品房定购书》作为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从其订立目的、约定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多为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若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质性要件,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形式上该补充协议仍需特定的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在不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继续对内容进行磋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性意见,若出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若因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预约还是本约的关系,应综合审查相关协议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履行事实
规则详解: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成为本契约。基于预约的性质,预约的标的与本约的标的不同,前者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以房屋买卖为例,本约的标的是房屋买卖关系,预约的标的则是订立本约以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也即,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意思,那么即使预约与本约在内容上非常近似,并且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可以补充相关合同条款使本约的内容完全齐备,也应当排除这种合同解释的运用。在形成预约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应当承认在当事人之间已成立相应的合同法律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规则详解: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当然丧失基础,进而发生物权变动回转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无效,作为转让一方也可能享有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对于此种可能存在的,受让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该加以让与,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转让协议书中合法有效。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