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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的处理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举证有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
本案要旨:法*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双方经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彩礼应不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为限
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必须结合给付彩礼的实际过程。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个阶段是订立婚约之时;*二个阶段是从订立婚约到登记结婚之前。在这两个阶段,均会发生财物的给付。若认定*二个阶段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而不予返还,则对男方不甚公平。但是,是不是这两个阶段的财物都要认为是彩礼而全部需要返还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到结婚这一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财产给付关系。种是,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二种是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此种不宜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三种是,一方为缔结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